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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發票上傳期限怎麼算?B2B 7 天、B2C 2 天,逾期罰鍰一次看

電子發票上傳期限的規則一句話講完:開給公司的發票,開立隔天起算 7 天內要上傳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;開給個人的,2 天。作廢、折讓也各自有自己的 7 天或 2 天,從作廢或折讓那天的隔天重新算。假日不延期。2025 年 1 月 1 日起逾期有罰則,第一次 3,000 元起跳。

這篇把規則、罰則,和實務上為什麼老是漏,一次講清楚。

電子發票上傳期限:7 天還是 2 天

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 要求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,把發票資訊在規定時限內傳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。時限依買受人身分分兩種:

買受人上傳時限起算
營業人(B2B,有統編)7 日內開立、作廢、更正或折讓證明單開立之翌日
非營業人(B2C,個人)2 日內同上

三件事常被誤解。

第一,是「翌日起算」,不是當天。10 月 1 日開的 B2B 發票,10 月 2 日算第一天,10 月 8 日是最後一天。

第二,假日不延期。期限末日碰到週末或國定假日,就是那天,不會順延到下一個工作天。這跟營業稅申報期限不同,申報期限遇假日會延,上傳存證不會。

第三,作廢和折讓是獨立的動作,各自有自己的時限。10 月 1 日開的發票,10 月 20 日作廢,作廢資訊要在 10 月 27 日前上傳;原發票當初有沒有準時上傳是另一回事。折讓證明單同理,以折讓單開立日的翌日起算。

電子發票逾期上傳的罰鍰

2024 年 8 月修法新增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2,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。未依時限上傳,或上傳的內容不實,稽徵機關會通知限期補正,並得處 1,500 元到 15,000 元罰鍰。依財政部的裁罰標準,實際金額大致是這樣:

情形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起
逾期未上傳,或全部未據實上傳3,0009,000每次 15,000
準時上傳,但部分內容不實2,0004,000每次 15,000

有兩個免罰的情況:第一次被通知限期補正,在期限內如實補正,免罰;在被檢舉、被通知或被調查之前,自己先把資料補傳上去,也免罰,而且不算違章次數。

所以規則的設計很清楚:漏了自己發現、自己補,沒事;被國稅局發現才補,第一次 3,000,之後越來越貴,而且是按次算。一家公司一個月開 50 張發票,漏了一批沒傳,罰的是一批裡每一張。

為什麼手開電子發票的公司總是漏

規則不難,難的是「知道自己漏了」。

大多數中小企業的電子發票是這樣開的:業務在 LINE 上確認訂單,會計在加值中心的網頁後台手動打一張發票,加值中心幫忙上傳。看起來沒有問題,問題出在三個地方。

一是開立和出貨是兩件事。出貨單在 Excel 或紙本上,發票在加值中心後台,沒有人對兩邊。出了貨忘了開發票,或開了發票但其實沒出貨,要到月底對帳才發現,而那時候 7 天早就過了。

二是作廢和折讓沒有人追。客戶退貨、改金額、改統編,會計在後台作廢重開,但作廢那一筆有沒有成功上傳、折讓單有沒有在 7 天內傳上去,後台通常只顯示「已送出」,不會提醒你哪一筆快到期。

三是上傳失敗沒有人看。加值中心的上傳偶爾會因為統編錯誤、品名含特殊字元、字軌號碼重複而失敗,失敗訊息躺在後台的某個列表裡。沒有人每天去看那個列表,等到國稅局通知才知道。

這三個問題都不是會計不認真,是資料散在三個地方,而三個地方之間沒有人在對。

電子發票不漏傳的四個做法

不管用什麼工具,原則是一樣的:發票要跟出貨單綁在一起,每一張發票要有一個「上傳狀態」,而且有人每天看。

具體來說是四件事。出貨單確認後就從出貨單直接產生發票,不另外打一張,這樣不會出了貨忘了開。每一張發票記錄上傳狀態和期限,待上傳、已上傳、上傳失敗三種狀態分開看,失敗的要自動重試。作廢和折讓用同一套規則追蹤,作廢日的隔天起算,不是原發票的開立日。每天早上有一份清單,列出 3 天內到期還沒上傳成功的發票,交給一個人負責看完。

做到這四件事,上傳期限就不再是一個需要記在腦子裡的規則,而是系統每天替你數的數字。發票的資料齊了,每兩個月的 401 申報也跟著省事。

Orrerian 的電子發票模組就是照這個原則做的:發票從出貨單產生,每張發票各自有期限和狀態,上傳失敗每小時自動重試,每天早上寄一封到期提醒給負責的人。想看實際長什麼樣,示範站裡有一家虛構公司三個月的發票可以點。

常見問題

電子發票 7 天是從開立當天算嗎? 不是,從開立的隔天算第一天。10 月 1 日開立,10 月 8 日是最後一天。

上傳期限的最後一天是假日,可以延到下個工作天嗎? 不行。電子發票上傳存證的期限遇假日不延期,這點和申報期限不同。

發票作廢了,原本的上傳期限還算數嗎? 作廢是獨立的動作,有自己的 7 天(B2C 為 2 天),從作廢日的隔天起算。原發票當初是否準時上傳是另一件事。

漏傳自己發現了,補傳會被罰嗎? 在被檢舉、被通知限期補正或被調查之前自行補傳,依現行減免處罰標準免罰,也不計入違章次數。

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不構成會計、稅務或法律意見;申報與帳務請與您的記帳士、會計師確認。

先看示範站,再約 30 分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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